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22:22:33 59 人看过

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3、后履行抗辩权只能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一、也是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某些权利。

(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二当事人无论是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抗辩权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如何行使合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方式分别为: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无法履行的风险时,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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