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和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明的重要性。只有在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实质性异议或者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较大时,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实质性异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没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其次,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该侦查人员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大,或者所证明的不是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则没必要让其出庭。
侦 查 人 员 出 庭 作 证 的 案 件 范 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可能需要出庭作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派员出席法庭的;
2.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派员出席法庭的;
3.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
4.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的;
5.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接受当事人的质问,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回答问题,并提出科学的意见。
总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是十分明确的,这有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明确,包括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客观、公正地陈述情况并提出科学意见,以维护诉讼公正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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