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规划思路,高质量、高标准进行城市规划建设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关系,树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确立“三新、三高”的规划思路:即新世纪、新概念、新郑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要突出城市特色,扬长避短,努力营造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现代城市风貌,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抓紧修编和报批城镇体系规划。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必须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该项规划。各县(市)、上街区今年必须完成“十五”近期建设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加快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本着以人为本、优化人居环境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规划风貌景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
(二)各县(市)、上街区的重点地区、地段及商业区、旅游风景区的详细规划,要在两年内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要求,小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没有经过批准的小城镇、村庄规划不得进行各项建设。
(四)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六)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县(市)、区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报郑州市规划局备案。
(七)各县(市)、区凡是有新区规划的,要采取高起点征集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同时要对现有城区的进行开发改造建设,坚持完善功能、调整结构、优化环境的方针,搞好综合整治与新区建设协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人居环境。
(八)在具体规划管理工作中,郑州市老城区要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即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控制插建高层建筑、控制商品房投放总量;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广场空间、增加服务设施。要加快老城区改造规划中的各个专项规划的实施,加快实施夜景照明工程、商业中心区改造、金水路花园路环境景观治理、铁路沿线景观整治、河道治理、城市主要出入口整治、排水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等项目。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凡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要以法从严查处。
(二)城镇体系规划、市域体系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县(市)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经营性用地要按照《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进行。必须加强道路工程管线审批的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避免重复建设,以及对道路交通、市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公示牌制度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凡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定;要对其批准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市规划局备案。
(六)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结合城市道路景观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要求,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拆除。凡是影响城市规划、采取改正措施后予以补办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由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县(市)长、区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并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各县(市)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为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管理;市内各区、各类开发区、郑东新区、大学城园区由市规划部门设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深入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并掌握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要把城乡规划列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必修课,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四)充分发挥省会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省会城市规划的指导。要坚持和完善省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会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会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加快城市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大事,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规划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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