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加加酱业与加加酱业(长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50:21 386 人看过

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与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10-12当事人:马启兰、李保胜、杨振、苗现青法官:文号:(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驻地沂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启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湘晖,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保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厂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白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天宁,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现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启学,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平邑县龙源酿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平邑县龙源酿造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持有第1321453号加加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是酱油、醋、调味品、酱菜(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味精、蚝油等商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999年10月7日至2009年10月6日。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还持有第3236518号加加JIAJIA及图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酱油、醋、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味精、蚝油、鸡精(调味品)、谷类制品、米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7日。2006年6月1日,加加JIAJIA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18日,湖南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宁乡县白马桥乡文辉副食店的销售商付文辉作出宁工商处字(2006)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付文辉销售贴有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平邑县龙源酿造厂生产及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等文字的系列调味品共100件,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处以行政处罚。

上诉人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于2006年5月17日、6月20日、7月3日共供给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香吧佬酱油300箱、香吧佬食醋160箱、香吧佬老陈醋421箱、酱油60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在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发现了大量尚未使用的各类标有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或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香吧佬调味品标签及包装完整的调味品实物。除上述与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标识外,被控侵权产品或其相应标识上还标有制造商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总经销、总经销电话05394391888。经核实,05394391888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的电话。在该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的最后两页亦有香吧佬系列调味品广告。根据该手册所示之香吧佬系列产品上均标有香港加加酱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使用方式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的标签相同。

另查明,香吧佬系列调味品产品销售范围包括湖南省宁乡县、辽宁省黑山县、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临汾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河南省安阳市等地。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3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与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损失7万元整,该费用包括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一审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二、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所有产品的包装、标签上使用加加文字,并且在15日内召回全部涉案产品,否则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申请查封。

三、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不得就本案再向上诉人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上诉人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不向被上诉人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就本案放弃再向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审法院酌情裁定。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交法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的规定,本院决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合计13520元,由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负担5260元,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260元,平邑县龙源酿造厂负担3000元。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孙元清

审判员唐慧

代理审判员钱丽兰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慧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北京通州黑车加剧不正当竞争
    你收燃油费我也要看齐通州黑车起步价暴涨10元出租车从今夜12时起加收一块钱的燃油附加费,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根本不用交份儿钱的一些黑车,居然也跟风涨价,而且要得比正规军还多。记者昨天调查发现,在通州等一些黑车较多的地区,很多黑车都摆出了一副虽身份不能与正规出租车相比,但收费绝对要与之看齐的架势,原先15元钱的路程,现在至少要25元钱。涨价前:起步价15元正规出租车涨价之前,我们这里黑车的起步价基本是15元,10元免谈。据通州的居民介绍,一般3公里能到的地方,即正规出租车10元钱的路程,黑车司机的要价都是15元。除非只有一两站地远,还能砍砍价。但如果是晚上,再近的路也要15元。经常打车的赵先生告诉记者,如果路程超过3公里,黑车司机会根据远近要价20元、25元、30元,甚至更多。比如从通州北苑站到东关附近的小区,4公里左右的路,正规出租车要11-13元左右,打黑车就要20元。据通州土生土长的卢先
    2023-04-24
    225人看过
  • 证券行业竞争加剧
    近年来,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地带动了业内人才需求的增长。金融市场的开放,众多跨国金融及相关机构的进驻,业内机构围绕紧缺人才的储备和争夺之战依旧持续,证券行业不仅是当前金融界的头号种子,也成为人才市场上炙手可热的职业。数据显示,近年来证券行业围绕紧缺人才的储备和争夺日趋激烈,以人才为核心的证券业整体竞争不断加剧,证券行业人才供需比已从2008年的1:9扩大到了2011年的1:12;人才供需缺口的扩大自然伴随着金融市场上涨,这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金融专业、甚至非金融专业人士均纷纷进军证券行业。随着证券行业的高速发展,监管部门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技能,对于人才的准入、培训、后续教育、资格年检均陆续出台了严格的政策规定,为证券行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3-06-06
    45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
    原告:北京市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娄景涛,无业。被告:党宏哲,无业。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
    2023-06-05
    38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
    原告:北京市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被告:娄景涛,无业。被告:党宏哲,无业。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
    2023-06-05
    319人看过
  • 新加坡聪明网络与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与肖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3-02-19当事人:肖江、彼得·兹米耶夫斯基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7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7235号原告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069534,塞西尔大街105号八角楼#08-01。法定代表人彼得·兹米耶夫斯基(PeterMarekZmibewski),总裁。委托代理人张燮峰,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桂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江,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东6楼622号。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深度遍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北区6号楼622室。法定代表
    2023-06-07
    312人看过
  • 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同时,被告又在其公司网站的主页上对其《股市经典》产品以"《股神》2000"暨"《股神》2000隆重上市"的字样加以宣传。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股神2000》产品,销毁所有《股神2000》的包装、装潢,并删除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传;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2023-06-02
    21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用加加的回收酱油瓶装醋可以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1、你销售的话就构成侵权。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 翻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多少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加油站不正当竞争是如何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1
      竞争者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识别企业的竞争者。识别企业竞争者必须从市场和行业两个方面分析。 识别竞争者对手的策略。 判断竞争者目标。 评估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 判断竞争者的反应模式。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9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我国国家对企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9
      进一步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实现执法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部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直 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