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规定的寄存人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5:53:18 379 人看过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请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3、请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2、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3、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4、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5、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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