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房能够给子女吗?
1、房屋拆迁房能够给子女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完整产权后,能够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子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4)分割、合并协议;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送人的房子能够要求返还吗?
1、送人的房子不一定能够要求返还。
首先,赠送房产后,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法定情形的,能够按法定撤销返还: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比如女婿为拿到岳父家的财产,不惜伤害其小舅子。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未履行,比如养子负担养父母扶养义务,结果受赠了房产后又不履行义务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有其他义务的,那么便要在收受赠与时履行相应义务,否则的话赠与人就能够拿回房子。
2、未出现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时,满足以下条件能够行使任意撤销权:
(1)按规定,房子属于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否则不能明确为其所有。所以,如果双方未履行赠与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那么赠与未生效。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如果具有该性质,那么将不能要求返还。
(3)按规定,赠与合同需要进行公证,所以未进行公证的房子,赠与人即能够行使撤销权。
不管是房屋被拆迁后获得安置房,还是其他普通的商品房,公民在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都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将房屋赠送给他人。房屋属于不动产,故此他人在接受房屋的赠与之后,赠与方、受赠方,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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