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救助的法律性质
海上救助的法律性质在于如何理解救助方实施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海商法领域的海难救助属于民商法意义上的私法,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对于它应该属于哪一种私法行为,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主要有无因管理理论、特殊事件理论、准契约理论和不当得利理论。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共存论。其中,无因管理理论被广泛接受。笔者认为,从海上救助的实际情况来看,有自愿救助和合同救助。两者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因此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概括海上救助的法律属性。因此,有必要在实施海上救助的基础上,明确海上救助的法律性质。如果是自愿援助,其法律性质应属于无理由管理。如果是合同救济,其法律性质属于服务合同行为。以救济金的请求和支付为基础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自愿救济的法律激励条件,构成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的权利内容;在合同救济范围内,视为救济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没有幸运色。海上救助的构成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海上救助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连的通航水域
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连的通航水域,或直接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连的通航水域的救助标的物上。但是,在岸上用水枪灭火或用直升机在空中吊起船舶货物构成海上救助
(2)救助标的必须依法确认
中国海商法承认的救助标的是船舶和其他财产。根据《海商法》第172条,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财产是指根据《海商法》第173条的规定,并非永久和无意地附属于海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风险货物,《海商法》关于海上救助的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在海上设立的从事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平台、浮动平台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危险货物是指到达时的货物。(3)救助标的物处于危险之中。
海上救助应当以救助标的物实际处于危险之中为前提。判断实际危险的标准有两个:第一,船舶或其他海洋财产和人员合理地丧失了自行逃离危险的能力,并且危险已经发生、正在继续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合格的船长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如果他不进行救援,船舶和货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或继续遭受损失,并将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必须是真实的,但不一定是紧急的(4)救援必须是自愿的,所谓自愿是指双方都是自愿的,即救助方自愿提供救援服务,被救助方自愿接受救援服务。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86条的规定,尽管遇险船舶的船长、船东或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合理地拒绝,但仍然进行救助的人无权获得救助金。
(5)一般来说,救助必须有效。
根据这一原则,救援行动未取得成果的,救助方无权要求赔偿。所谓有效救助,是指由于救助方的救助行为,使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得以安全救助。救援效果与救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成果的,有权获得救助补偿;救助未取得成果的,无权领取救助金,但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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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的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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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香港在线咨询 2023-01-141、一般认为,在海商法领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 2、主要表现在: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货物装于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驳船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3、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不但提供运力,而且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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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难救助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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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性质是哪些样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8上海还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调整并逐步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加强户籍规范管理。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实有人口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