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界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较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在《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定了土地出让年限: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根据上述规定:住宅用地期限较高的不超过70年。二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分配的分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人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以货币形式有偿使用土地。主要用于商业、房地产、住宅、商业、工业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者按成本价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学校、医院、军队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公路、国家核心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要根据不同的住房条件具体认定。最后,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当然,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签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登记。三是二手房中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二手商品房和中心生产用房如何计算:
1。购买公共住房和中央生产住房。
购买的公房和中央产房都是福利分房制度下的“产品”。取消福利分房后,所购公有住房和中央生产性住房也可上市交易。由于该房屋为成本价,购房人在购买该房屋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性,这类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方法可分为几个不同的版本。
(1)以划拨方式取得从公房和中心生产用房购买的土地,即从首次进入二手房市场的该楼房的第一套房屋取得的,土地出让期限自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确定。其他房屋上市时,应当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使用年限,以保证同一土地、同一建筑物的土地出让年限的终止日期相同。
以1998年建成的一栋钢混结构房屋为例,该楼盘进入二手房市场的第一套房屋的成交日期为2000年。因此,该建筑的整体土地使用年限从2000年开始计算,即最终土地使用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70年。如果业主在2003年出售房屋,买方购买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003-2000)=67年。也就是说,新业主将有67年的土地使用时间,而新购房时间为2003年,67年=2070年。同一土地、同一建筑物的土地出让期限终止日期相同。
(2)以出让方式取得所购公有住房新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一般从竣工之日算起)
例如,一座砖混结构房屋于1997年竣工,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0年颁发,而该房屋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为“1997-2067”,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从1997年开始计算。那么,如果房屋所有人在2004年出售房屋,新的土地使用期=70年-(2004-1997)=63年。该房屋新购时间为2004年,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为63年=2067年,即该房屋最终土地使用年限为2067年。二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推出的一种新型房地产,是适合低收入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经济适用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性质特殊,整个开发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基于这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本建设的原竣工时间为准。这种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也相当于二手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许可证的时间决定。
例如,一座砖混结构房屋在2000年完工,如果该房屋在2006年出售,那么买方购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6-2000)=64年。该房屋新购时间为2006年,交易后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为64年=2070年,即该房屋最终土地使用年限为20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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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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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年限限制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1-07-14国有土地使用划拨没有年限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