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二、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新旧公司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适用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公司法》修订前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除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三)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新公司实施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不应因此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四)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效力认定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法再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再投资的规定是: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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