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21:16 183 人看过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属于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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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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