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长沙只能买至岳阳的车票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24:07 410 人看过

日前,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江西南昌至湖南长沙间自开行动车组后,铁路部门就不再向消费者出售两地间的特快车票了,给一部分低收入群众带来不便。

想乘特快列车到长沙得多花20多元钱

8月28日,江西省消协收到南昌消费者邹先生的投诉信,信中说,今年8月25日上午,我来到南昌火车站售票大厅,准备购买当日T147次(南昌—北京西)的车票去长沙。当时,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该车次的车票已售完,只有南昌至长沙的动车组D205/208有票。

由于T147次南昌至长沙的硬座票价为63元,D205/208硬座票价要129元,邹先生便来到售票大厅问讯处咨询,没想到工作人员对他说,怎么可能没有票卖呢?你可以买到岳阳的啊。

自己的目的地是长沙,为什么要买到岳阳的车票呢?邹先生又找到站外的火车票代办点询问才得知,从南昌乘特快列车至长沙,旅客必须至少买到岳阳的,否则就没有车票。邹先生不解,岳阳是长沙的下一站,既然特快列车在长沙停留,旅客为什么要多花20元冤枉钱,买到岳阳的车票呢?

8月26日上午,邹先生将此情况反映到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该室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如果乘客觉得不能接受,可以选择其他出行方式。

代售点称铁路部门在促销动车组运营

8月29日上午,记者以普通旅客的身份来到南昌火车票江铃代售点咨询。这里有南昌至长沙的T147次车票出售吗?今天没有,只有动车组D205/208。工作人员回答。动车组太贵了,有明天到长沙的特快车票吗?记者接着问。工作人员回答说:车票是有,但是必须买到岳阳的,票价为84元。为什么去长沙要买到岳阳的车票,这不是得多花20多元钱?面对记者的追问,工作人员解释说,近期动车组车票销售冷淡,南昌铁路局为促销,就不再向消费者出售南昌至长沙这一区间的特快车票了。

8月29日下午,记者以投诉人的身份,拨通了南昌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南昌铁路局的确有此规定,由于动车组的开行,南昌铁路局就不再向消费者出售南昌到长沙的区间特快车票。消费者要么购买动车组车票,要么就买到岳阳以北的特快车票。

8月29日下午17时许,临近D205/208次动车组检票只剩几分钟时,记者来到南昌火车站候车室,看到在此候车的旅客并不多,还有少部分空座位。而在T147次列车候车室,记者了解到,大多数旅客的车票目的地都是岳阳以北。记者与一位女性旅客攀谈中得知,她要到湖南株洲,却被铁路部门要求买到岳阳的车票。

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作为相邻的两个省会城市,南昌至长沙间人员往来频繁,旅客一般都以火车作为首选交通工具。记者获悉,以前,旅客由南昌去长沙既可购买T147次的区间车票,也可购买南昌至广州东的T171次,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过路列车可供选择,票价大多只要几十元钱。但目前,这些车票已经难以买到了。

南昌铁路局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旅客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更没有动车组售票冷清这一说法。9月1日上午,南昌铁路局宣传部新闻科郑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7年4月18日南昌至长沙动车组开行以来,一直深受广大旅客欢迎,动车组上座率一直居高不下,不需要促销。

那么,T147次列车为何不出售南昌至长沙的区间票?郑科长表示,眼下正值旅客运营高峰期,T147次列车担负着承载大量长途旅客的重任,为确保大多数长途旅客能有座位,南昌铁路局才要求火车站暂不对外出售T147次列车南昌至长沙的区间票。由此给短途旅客带来的不便,南昌铁路局表示歉意,建议消费者选择乘坐南昌至长沙的其他列车。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表示,旅客从南昌乘火车至长沙,要购买非动车组车票时,往往被要求多花数十元购买至岳阳的车票,此举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另据了解,江西省消协已于8月29日向南昌铁路局发出了《企业通知书》,了解相关情况。9月2日下午,南昌铁路局南昌火车站给江西省消协发来回函,答复了3点意见。即:第一,T147次车票限售长沙以远,是根据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运输长短途列车分工,经济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的运输组织原则而出台的政策,即长途旅客乘坐长途列车,短途旅客乘坐短途列车,必须充分考虑到铁路目前自身的状况。第二,是否购买车票为旅客自身的权利。车票一旦售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代表旅客已认可。要买哪趟车的票或要买到哪里的票,是由旅客自身决定的。第三,对个别工作人员的解释用语,我们将进一步规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主选择权相关文章
  • 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
    一、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垃圾短信就是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未尽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1、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2023-04-27
    193人看过
  • 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
    垃圾短信就是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未尽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1、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关于民事权
    2023-02-27
    132人看过
  •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
    [案例]青岛市四方区消协接到19位消费者集体投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时,称该小区为电暖气试点小区,配售的德国进口电暖气质量非常好。消费者因购房心切,选择了这种电暖气。随着寒冬的到来,电暖气的取暖效果很差,而且通电后30分钟左右通电线会变软并带有异味,个别住户电源被烧坏。[点评]《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据此消费者购买房屋时,炉具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者有权就自己喜好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而经销商以配套为由强加给消费者,违背了《消法》规定。
    2023-06-07
    282人看过
  •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情形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一些人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上门推销、搭售等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一些导游想方设法甚至哄骗、诱使、迫使游客到一些固定商铺购物以收取回扣,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消费者的定金以后,找各种借口不予退还,使得消费者为了不损失定金而不得不购买预订的房子;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l00送50”的捆绑式销售;促销员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过分热情地夸大宣传、推销商品,因消费者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还有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设置“最低消费”等,这些行为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023-04-21
    370人看过
  • 买100送50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1、“买100送50”构成了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保障。2、实际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及欺骗性,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场超市所谓的“买一送一”、“买l00送50”实质属于捆绑式销售。这些行为都带有强迫消费的性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自主选择权是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也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都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应因经营者的意愿而转移,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购物前要对商品和服务有
    2023-04-21
    426人看过
  •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分析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位、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地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
    2023-04-24
    141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者权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提出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 更多>

    #自主选择权
    相关咨询
    •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怎样举报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7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的内容有: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买下或者不买下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限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
    • 买卖双方自行选择权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30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可以要求企业退还。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怎么处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6
      关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何处罚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依据《宪法》第5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遵循依法、相对的原则,结合我国消费活动的具体实践,消费者在以下情况下自主选择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情形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7
      一、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先责权的情形有: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
    • 怎样判断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6
      这很明显就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所以您的情况属于第三条,你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