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依照本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建筑面积按《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宅基地面积的补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并公布,并报市国土局,资源和住房备案。第四条居住区补偿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居住区补偿价格=(当地普通住房指导价-房屋置换均价)×平均安置面积/平均居住面积
房屋置换指导价地方普通住房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和城市规划确定的。
房屋重置为新均价是指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一定面积内重置为新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情况,在400-700元/m2范围内确定。每户平均安置面积按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条件确定。
原则上每户宅基地面积暂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第五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住房的,当地普通住房的指导价是按照本细则计算拆迁补偿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定向安置房价格。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评估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房屋评估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第七条本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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