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因为妻子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心生不满开始游手好闲。妻子丁女士对婚姻失去信心决定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双胞胎女儿萌萌、乐乐由自己自行抚养。孩子长大后,由于生活、教育费用增加,一个人难以承受,双胞胎女儿将父亲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虽然夫妻离婚前有约定,但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女儿索要抚养费的请求,判决父亲高先生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生活费各三百五十元。
萌萌、乐乐是一对年仅五岁的双胞胎,今年两人的妈妈丁女士作为两人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每月支付萌萌、乐乐抚养费各500元。在起诉书中,两人提及,2011年两人的母亲丁女士与父亲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姐妹俩由母亲一人自行抚养,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此后,姐妹俩一直和母亲单独生活,高某没有给付过任何抚养费。现在,俩人马上就要上小学,母亲丁女士没有固定收入,一个人根本无力负担姐妹俩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为此,俩人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高某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俩人抚养费各500元,生活中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半。
在庭审中,高先生不同意丁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当初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已约定孩子由女方自行抚养,而且自己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自己的生活费用还需要别人接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协议或判决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萌萌、乐乐要求父亲高先生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子女抚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事迹生活水平等各方因素予以酌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高先生每月给付原告萌萌、乐乐抚养费各三百五十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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