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都有谁能享受和参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22:20:56 187 人看过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以上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下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费:

(1)已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的人员;

(2)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3)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4)本人提出不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3、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4、失业人员有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规定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后加权平均计算值,与按本次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值相比较后,在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范围内,就高确定合并计算后的月享受标准。

5、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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