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4:24 299 人看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合营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自负盈亏和风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盈亏共担的特点。合营各方的出资应当折算成一定比例,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1)合营主体为中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方是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中国法人。我们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3)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4)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合营各方共同出资经营,分享利润,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发展的产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予批准:情节:

(1)损害中国主权

(2)违反中国法律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4)造成环境污染

(5)签署的协议,第五条合营企业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管理自己的业务。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各省人民政府,(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的,中国合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2)国家不需要再调拨原材料,不影响全国燃料、电力、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的平衡,依照前款规定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外经贸部和各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中外合作者应当共同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营协议书,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4)董事长候选人名单,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项所列文件,(3)和(4)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同意的外语书写。用两种语言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关认为提交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就设立合营企业的若干要点和原则达成协议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合营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成立合营企业并就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而签订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宗旨的文件,合营企业的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办法,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

合营协议与合营合同发生冲突时,第十一条合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企业的名称、名称和名称,注册国家、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二)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三)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比例,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逾期出资额和股份转让的规定(四)合营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人数的分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任办法(六)主要生产设备、技术和来源(七)原材料购销方式(八)财务原则,会计与审计

(9)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规定

(10)期限,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营各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十三)合同文本中的用语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十三)合营企业的附件第十二条合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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