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收取寄存财产的权利何时到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4:50 272 人看过

债权人收取存放财产的权利何时到期?)与存款接受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在存款人和存款部门之间,(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的债务自存款之日起消灭。存款期间,存款对象的孳息归存款接受人所有,而标的物的风险也应由保管人承担。(2)保管人与保管部门之间的效力保管部门有权利和义务保管标的物。不适于保管的,保管部门可以拍卖并保存价款。(三)债权人与保管部门之间的效力自保管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收受保管物的债权消灭,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到保管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保管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收受保管物

自保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收受保管物的债权的,该债权消灭,标的物寄存后消灭,取得寄存物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寄存物后,寄存物在扣除寄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然而,存款只是一种消除债务的措施。在双边合同中,只有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按合同约定交存标的物并履行债务,但相互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不履行支付义务。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先履行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保管部门交付保管物附加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义务或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后,才能收到寄存货物。如果不符合所附条件,存款部门应拒绝债权人接收存款对象

例如,a公司和B公司已签订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a公司有义务交付电视机,B公司有义务支付价格。债务履行期届满,B公司迟延收货,不支付货款的,A公司应当依法提存标的物。为确保收回货款,a公司声明B公司只能在B公司支付电视机价格或提供付款担保后才能收到电视机。如果B公司未支付价款并提供担保,则存款部门将保证金交付给B公司。一旦B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未支付a公司价款,存款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在寄存时,应当将寄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和提供的担保要求,如人的担保或者抵押、质押担保等,明确告知寄存部门。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存款部门交付存款前的检查,另一方面也是确定存款部门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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