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预审的资料受理、登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用地单位持用地科书面通知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用红线图等资料(如征地位置在规划区内还需出具规划红线图),到我处综合科登记受理。
二、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工作安排与衔接
我处安排工作人员与用地单位衔接,对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及双方的职责进行讲解、说明,并且签订征地拆迁业务承包协议。
秉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协议上要求用地单位预付经我处预算的土地补偿费、安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到指定账号。
三、召开拟征(转)用土地前的动员、协调会,告知书发放
征地前由用地单位组织被征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前的动员,我处工作人员会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告知与讲解,并发放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要求被征地单位签收。
四、拟征(转)用土地的丈量、调查、确认
在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在拟征(转)土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告知3天以上后,我处工作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丈量、登记,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权属、地类。
拟征(转)用土地丈量、调查工作完毕后,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认可的丈量原始登记表数据上的进行汇总,制订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如原始登记表或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上报资料中我处会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编制征(转)用土地方案、资料上报工作
调查、确认工作完成后,我处根据土地、房屋丈量原始登记表、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地位置、地类、面积、费用补偿综合标准。
拟征(转)用土地基本情况告知书;拟征(转)用土地地类、面积确认书;征用土地方案,将作为报件资料交予用地单位,与其它相关资料一同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资料受理,征地公告起草
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需在收到征(转)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我处衔接,我处会要求其出具用地科书面通知单、省人民政府审批单,我处将根据通知单与审批单起草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七、土地、房屋协议签订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后,我处与用地单位将组织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土地、房屋征用协议。
协议上的金额严格按娄政发[2003]29号文件与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标准进行计算得出。
八、二期公告起草
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后,我处将汇总数据来起草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以及各权属单位各项补偿费用明细,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签字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九、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费用支付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我处将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与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相似,只是各权属单位补偿地类、面积、费用更具体与清楚。
审批单编制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集体签字认可,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批准。
审批单经批准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编制费用支付计划表,经批准后由处财务按相关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用地科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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