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未标明是安置房还是经适房惹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2 14:22:09 74 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是一回事吗?

不少人弄不清楚。

家住江北区孔浦一村的90户业主认为两者差异很大,他们就碰到了自己的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拼在同一小区的怪事。

一份拆迁安置协议埋下隐患引出了到底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拆迁安置房的是是非非。另外,江北区孔浦一村拆迁户还向记者反馈孔浦街道在使用1.5亿元拆迁安置资金方面存在不公开的问题。

缘起

协议没有注明哪个小区,埋下隐患

2010年10月,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江北区孔浦一村进行了拆迁。朱坚强等300多户居民也响应政府的号召,根据政策及拆迁协议的约定,居民们及时搬离原房屋。并与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等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就是这一份连安置小区都不写明的协议把我们都害了。拆迁户王佩芳向记者表示。

当时,孔浦街道拆迁办给出两种补偿方案,第一种是直接现金补偿,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1万元,这个补偿标准大概是当时房屋评估价的1.2倍,家里面积大一点的居民选择了货币补偿。而不少居民家里的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最小是26平方米,货币补偿只有30万—40万元,所以选择了拿房子安置方式,而房屋安置也分洪塘、谢家、庄桥应家这三个地方。

像洪塘的现房可以马上入住的,但都是4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四口之家住不下。拆迁户蔡女士表示。所以,300多户里除去拿货币补偿的和拿洪塘现房的,剩下90户选择了面积大概70平方米的庄桥应家安置房。

2010年10月12日,江北区孔浦一村90户居民和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签署了《私有住宅拆迁安置协议》。

记者看到了这份协议,但有一点蹊跷:安置的房子没有注明什么小区,而是很笼统地写着坐落于江北庄桥应家70档。居民朱坚强向记者说,大家当时没经验,正是因为协议上没有具体标明是什么小区,导致了后面出现问题。

如果当时协议写的安置地点明确就是经济适用房小区应嘉丽园,我们或许会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朱坚强说。

90户居民的疑问

拆迁安置房为何

变身经济适用房?

按照国家拆迁政策,孔浦属于三类地段,而庄桥应家是属于五类地段,根据评估价格换算,不少3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以换到50多平方米的。另外,拆迁户根据政策,缴纳成本价还可以进行小面积的扩户,所以不少居民缴纳了十几万元后,分到70平方米的两室户大房子。

对于很多一辈子没住过两室户的居民来说,满怀期待地等待新的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安置,许多老人更是翘首以盼,能在有生之年住进新房子。

今年5月,孔浦街道组织拆迁户去庄桥应嘉丽园看房。90户居民走进小区后发现,这是一个有30幢房子的大型经济适用房小区,而他们被安排在第29幢、30幢,看上去和其他28幢经济适用房没有区别。

回家后,大伙也在网上搜了一下,发现被安置的应嘉丽园第29幢、30幢这两幢房子,从起步到竣工都是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在施工建造,墙体上的铜牌也标注了经济适用房项目。

此后,90户拆迁户全权委托王佩芳、朱坚强、刘祖岩、戚亚珍、周厚德等人对此事进行调查、维权。

江北区住建局

广义上安置房就是经济适用房

带着诸多疑问,居民们向建设方的上级部门江北区住建局了解情况。

江北区住建局统一答复:应家经济适用房现名为应嘉丽园小区,整个小区严格按照整体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统筹考虑,分两批次立项报批,按三期建设。其中孔浦安置房就是第三期实施项目,并且还提供了2011年6月20日《关于同意庄桥应家经济适用房C#地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文件。该文件也明确说明,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24460平方米,安置房7540平方米(95套)。房屋涉及标准、施工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江北区住建局认为,这95套房源产权是安置房,并非经济适用房,并且土地性质为出让方式,房产证中房屋性质也不会标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一样可以随时上市交易,也就是说该95套房源从房屋性质上来说是严格与经济适用房区分的,因此不存在用经济适用房标准来安排安置房的说法。

虽然有了住建部门的答复,但是90户拆迁户感觉到这个事情还是有蹊跷。

如果按照江北区住建局的答复,这2幢房子是安置房,属于国有土地出让性质,那么就应该有单独的招拍挂出让程序和单独土地红线。但是从头到尾,有关部门都没有出示,本应该公开的东西怎么遮遮掩掩了?朱坚强向记者表示。

11月3日,记者来到了江北区住建局,一位何姓科长接待了记者及拆迁户。何科长表示,居民们已经多次来江北区住建局,并且还走了信访的途径,他们已经进行了统一回复,所以也不过多进行解释了。

记者表示,如果安置孔浦一村居民的第29幢、30幢是安置房,是否能提供原始的规划红线图和这两幢房子的招投标书及施工图纸?

何科长表示:没有的。

记者还问道: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是不是同一种性质?

何科长表示:按照广义来说,其实安置房就是经济适用房。

另外,何科长也表示,他们只是这个房子的建筑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这个房子怎么分、分给谁,不在他们责任范围内,后续的事情让记者去找孔浦街道。

对于何科长认为安置房就是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拆迁户并不认同,两者在概念上、用地性质上、市场价格上完全不同。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且在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税收等,都有减免优惠政策。这是国家让利于民,目的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商品房(安置房属于商品房)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建设用地。所以两者本质存在很大的差别。

11月2日,记者前往位于庄桥的应嘉丽园小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小区,有30幢房子,而第29幢、30幢房子与小区其他房子从外立面来看是一模一样的。记者在这两幢房子上还看到了两块铭牌:工程名称—江北区庄桥应家经济适用房项目C#地块(30#楼),开(竣)工日期—2011.12—2013.10,建设单位—宁波市江北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等字样。

朱坚强告诉记者,墙体上的铜牌也标注了这2幢房子使用了经济适用房地块。

孔浦街道

这2幢房子是安置房

房价降了才来闹事

11月3日下午,记者又来到孔浦街道,负责拆迁工作的街道副主任李东泉接待了记者。

李东泉告诉记者,90户居民拿到的是拆迁安置房而非经济适用房,他们这两幢的套内面积就比其他经济适用房大,并且街道已经承诺他们,这2幢房子和旁边28幢房子产权上会有差别,比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能将房子上市交易,而他们不用等5年,另外上市交易,也不必向政府交纳相应费用。

他还表示,这些事情已经多次向拆迁户解释过了,但是没有用。主要原因是现在房子降价了,他们才来闹事。个别人还直接把被子拿来睡在会议室里,影响我们办公。

另外,对于这两幢房子土地性质,李东泉表示,因为就2幢房子单独立项不现实,所以是和经济适用房应嘉丽园小区其他28幢一起立项的,已经补缴了相关税费,土地是属于出让性质的安置房。

如果是拆迁安置房,何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朱坚强疑惑地表示。有关单位说可以补缴涉案土地(29#30#)的土地出让金,使经济适用房通过一系列的手续变为安置房。如此偷换概念、混淆是非,也从侧面反映该地块是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本来是一项好政策,市里花了1.5亿元对孔浦一村进行拆迁改造,到基层实施时就变了味。对于此次拆迁,朱坚强想不通的是:应嘉丽园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没有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税费,从成本来看只有房子的建筑成本。有关部门把安置房安插在经济适用房项目里,然后当安置房安置拆迁户,目的是什么呢?

经济适用房为何变身为拆迁安置房?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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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