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占用的公共路段的路面造成损坏,市政部门疏于管理,行人骑车不慎摔伤,造成伤残,该种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过错方施工单位和市政部门共同承担。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针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市某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施工单位分别承担原告损失30%和50%的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原告王某骑自行车回家,在桥西区新营坊小区到西坝岗由东向西行驶途中,由于路面坑洼不慎摔倒。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25天,后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遂以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某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758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骑车摔倒,主要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没有路灯天色已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处系该路段的管理者,在施工单位对路面造成破坏、影响通行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护,应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摔伤之时,正在新营坊小区施工,工地与材料堆放处分别在道路两侧,施工车辆往来,是造成路面坑洼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遭受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受伤的路面存在侵害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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