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审查标准
1、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性是不然而喻,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合法、是否签名并按手指等相关事宜。
例如与公司签合同的,审查合同的首部合同各方的企业的名称的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合同中公司名称是否与执照的名称一致等。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名称对决定合同类型有巨大的意义,而合同类型不同,适用法律法规就不同,造成的后果也截然不同。要是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就容易引发纠纷,增加诉讼成本。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尽管很多时候,合同成立了就会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两者没有必然联系的。例如某些合同会约定生效条件,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4、重点审查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条款
在合同中,与合同标的紧密相关的都是主要条款,必须非常注意。如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
5、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涉及交易买卖的合同中,价款及如何付款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必须非常明确清楚,不留模糊内容。
6、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质量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特别是合同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或存在多个标准的情况下。
7、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
合法,应该是合同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必将因违法而无效。
8、审查合同违约条款及争议处理条款
这些条款必须明确肯定,且不含歧义的,因为这些是合同中兜底保障性条款,是“以防万一”而使用的,当真的出现情况了,也好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审查是非常枯燥,又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的重要事情,要是合同金额大或自己手头宽裕的,最好找个专业合同律师代拟合同或代为审查,这样往往更要保障。
二、承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三、承揽合同交付标准
1、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2、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3、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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