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照家,男,1968年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良爱村人,现住新盈镇跃进街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宝,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良爱村人,现住新盈镇雾田开发区第6栋。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南湖,系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秀,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调楼镇东春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又名陈畅华,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良爱村人,现住新盈镇规划小街第五路。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色,系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明仕,男,1960年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良爱村人,住该村。
第三人临高县医药总公司。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许帮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建学,临高县医药总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海南临高新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政府大院环资中心楼下。
法定代理人黄振豪,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临高县新盈镇良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立功,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临高县新盈镇彩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临高县新盈镇和贵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正帮,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临高县新盈镇片石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多能,该社社长。
上诉人陈照家、陈世宝因与被上诉人王定秀、陈杰、以及第三人临高县医药总公司、海南临高新东方船务有限公司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4)临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4)临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陈海燕
审判员谭永强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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