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0:32:07 72 人看过

工程逾期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工程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依据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载明工程完工的期限,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就属于工程合同违约

一、怎样的情况下承包人能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以下情形承包商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2、承包人不能施工,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建筑合同无效是怎样处理的?

1、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赔偿。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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