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长阳镇镇域总体规划,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加快旧村改造步伐,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的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及村民的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村,适用本意见。
二、各村要广泛宣传土地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区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统一申报农村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本规定,否则不予批准宅基地。
四、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为本村农业户口,长期在本村居住,在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为农业户口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有宅基地按所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的。
2.申请人夫妻一方为本村农业户口,长期在本村居住,居民一方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家庭成员在本村以外无住房。在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有两个以上子女为农业户口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报批农村宅基地应按以下情形办理。
1.城镇中心区内,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区内土地禁止批准为村民宅基用地。
2.城镇中心区外,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村,暂停办理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
3.没有预留村庄宅基用地的村,停止办理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
4.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六、严格控制宅基地审批权限。
1.建房审批权限: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镇政府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2.批准建房占地面积:新建及翻建房屋,批准宅基地面积均为0.3亩。
3.批准建房规模:镇政府只受理村民自建平房住宅申请,建房高度以不影响四邻采光权为准。村委会负责监督申请人在四邻签字时将建房相关事宜告知申请人四邻,以确保四邻的知情权。
七、申报、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户口簿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满(七天后)无异议的,由镇村镇建设科上报房山国土分局审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镇政府仅接待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且张榜通过的村民建房申报件(公布时间不少于七天)。
2.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房屋,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负责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满(七天后)无异议的,由镇村镇建设科上报房山国土分局审批。
八、新申请审批的宅基地接到房山国土分局批复后,村委会应在1个月之内将手续办理完毕,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施工。
九、村民建房应严格遵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农委联合制定的《农村民居构造图集》和《农村民居户型图集》。
十、镇政府在宅基地审核过程中,严格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各村须向镇村镇建设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镇村镇建设科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村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前向镇政府缴纳房屋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整,待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返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按照申请表要求进行建设,除扣除房屋建设保证金外,还将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农村村民建房应如实填写申请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原批准文件收回,镇政府三年内对该户不予办理建房审核手续;村委会故意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镇政府三年内对该村不予办理建房审核手续;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属违法建设,村委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查处;村委会越权批准村民建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各村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并责成一名专职土地巡查员,切实加强本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开据证明或发放土地使用证明。
十四、此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长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意见》(长政发【2005】49号)自此文件执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十五、本意见由长阳镇政府村镇建设科负责解释。
长阳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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