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借钱给他人的时候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如果是担保物,则对方不能还钱时可以把物品拿去拍卖,拍卖得来的钱用于偿还债务,有多的则归还对方,不够的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清偿。如果是提供担保人,则对方不能还钱时,可以要求担保人代替其偿还。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可以申请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取得需要符合3个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
(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双方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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