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8:01:22 465 人看过

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占有使用。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保证出租的房屋适合承租人使用,并保证该房屋不被第三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即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

3.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租赁期间出卖租赁房屋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订有妨碍承租人行使租赁权的条款。租赁期满后房屋继续出租的,应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和正常、合理使用房屋,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原状。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对房屋的使用权。

4.租赁期满按约定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应在订立后三十日内登记备案。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查监证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交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丢了可以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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