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2017年)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1〕74号)(2017年)
第五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指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下同)、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三)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进行: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是社会人员或县(区)属学校教师申请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是市属或部(省)属学校教师申请的,由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技工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是社会人员或县(区)属学校教师申请的,由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是市属或部(省)属学校教师申请的,由市或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者,也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是: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2017年)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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