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工伤认定判决书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由提出认定请求的一方支付。
二、工伤认定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局职员。
原审第三人xx,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9日,住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原审第三人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xx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1)雨城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xx,原审第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第三人xx是xx公司的职工。2010年9月14日,xx在武汉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在进行砼浇筑作业时,不慎致眼部受伤。2011年3月3日,xx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依法向xx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告知通知书》,并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雅人社险[2011]2-464号《关于认定xx为工伤的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质证、合议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病情证明、证人证言、第三人受伤经过的《证明》、雅人社险[2011]2-464号《关于认定xx为工伤的决定》、送达回证、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第三人在进行砼浇筑作业时,不慎致眼部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条文所要求满足的条件,故社保局认定第三人因工受伤并无不当。武汉公司要求撤销社保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1]2-464号《关于认定赖华为工伤的决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武汉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社保局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关,拥有对企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保局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其在该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1]2-464号《关于认定xx为工伤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公司负担。
上诉人xx公司向本院上诉称,社保局对第三人作出的雅人社险[2011]2-464号工伤决定,认定第三人在上诉人处进行砼浇筑作业时,被输送管喷射出的砼致伤眼部。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于2010年9月18日及12月27日在xx医院的二次住院病历可以认定,第三人眼部此时为左眼玻璃体、晶体混浊,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以及左眼铁锈症。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于2010年9月17日在xx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第三人左眼仅仅只存在视网膜剥离,左眼玻璃体、晶体均正常,并没有出现铁锈症,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现在眼部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被输送管喷射的砼致伤。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仅以xx医院的第二次住院病历申请工伤认定,隐瞒了在汉源县人民医院以及在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首次住院就诊时左眼的客观事实情况,没有向被上诉人客观真实地陈述其左眼的伤情,导致被上诉人在对第三人眼部伤情上的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x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社保局雅人社险[2011]2-464号工伤决定书、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社保局辨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人xx述称,第三人在xx公司处上班过程中,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xx公司对第三人xx在xx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在进行砼浇筑作业时,不慎致眼部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被上诉人社保局认定第三人xx属于工伤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被上诉人社保局在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而上诉人武汉公司对第三人赖华的伤情程度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并不影响本案对第三人xx的工伤认定。上诉人xx公司关于第三人xx工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即使是推翻了原判,鉴定费用依旧是需要提出认定请求的一方支付,这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是存在差异的。鉴定机构再制作判处书时,必须按照既定的机构制定,否则判决结果是不会具有司法效力的。
-
判决书没写保全费由谁承担
411人看过
-
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
221人看过
-
工伤鉴定费用由谁承担,鉴定的最佳时间由谁承担
395人看过
-
由谁承担工伤误工费
352人看过
-
工伤认定后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84人看过
-
工作认定和伤残鉴定由谁申请?费用多少由谁承担?
374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诉讼费负担复议决定书上说明了由谁承担啊?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8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
一审判决书下来被告人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6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件涉及到两个人的问题,基本上会由夫妻双方都承担一部分但是有过错的承担多一些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8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我们常常看到一项请求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这一项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提出这一请求,法院根据民诉法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将不会对诉讼费的承担这一问题进行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
-
和生意上的朋友产生了纠纷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费由谁承担?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4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费由谁承担呢:①上诉案件撤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负担。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除了当事人负担二审诉
-
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由谁承担又该由谁承担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7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