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分类及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20:16 458 人看过

(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4、善意第三人的行为须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的信赖。

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二)无权代表

即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第三人与越权的董事之间的交易。

法律效力: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表见代表相关文章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个情况,以及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个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是,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以下几点:1.当然无效,即不问当
    2023-06-22
    77人看过
  • 成立和生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区别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4)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
    2023-07-06
    298人看过
  • 新公司法制约董事长的权力
    董事长的削权“革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创新为从根本上消除董事长滥用权力的根源,制约董事长的权力,避免董事长恣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新《公司法》从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长的决策权,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独立董事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2023-08-12
    475人看过
  • 《公司法》如何规定董事的权力
    公司法如何规定董事的权力P>?《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解这一规定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股东会是一个非设立的权力机构,股东只有在会议召开时才能行使其权利。因此,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决定时,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有召集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为使
    2023-05-02
    212人看过
  •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吗?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吗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二者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划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划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划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为和非表示行为。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划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划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7.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可以把
    2023-06-29
    61人看过
  • 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道德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道德行为准则董事会通过以下之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之道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经理。没有一种准则或政策可列举所有可能发生之情形。因此,本准则仅系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提供指导原则。对于可能涉及本准则中一或数条文之特定情事之相关疑问,公司鼓励董事、监事及经理将该疑问向本公司董事长反映。董事长并得视情况征询公司内部或外部法律顾问之意见。兼任本公司经理之董事,于阅读本准则时,应一并阅读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从业行为之从业道德守则。1、利益冲突董事、监事及经理应避免任何董事、监事或经理与本公司间之利益冲突。任何涉及或依合理预期可能涉及与本公司间之利益冲突应立即向董事长揭露。例如与董事、监事或经理(或其近亲属[1])间之资金借贷、重大交易、购销往来及/或为其提供保证。利益冲突可能发生于当董事、监事或经理与其个人之利益与本公司整体之利益
    2023-08-17
    209人看过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分类与董事会的构成
    (一)董事分类笔者不赞成将董事的分类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因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将成为公司的主体,把他们当成外部人,而把被聘任的高管层当成内部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利的。而把董事作专职和兼职的划分,同样是不科学的。因此,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并结合国际规范,本文主张对董事作如下分类:1、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分类即董事按是否有股东的背景及其利益关联被划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有股东背景及利益关联并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指没有任何股东背景及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关系,即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由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就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来说
    2023-06-09
    428人看过
  • 董事长超越职权聘任公司人员被判无效
    因认为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四人将董事长宋先生及其聘任的经理王先生、出纳马女士等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马女士立即停止侵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宋董事长清除其张贴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财务室门上的封条,开启其锁在门上的锁。宋董事长、张先生、苏先生、乔女士等14名股东出资设立了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董事长。2004年8月,14名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比例、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等进行了规定。2005年6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提选张先生为经理,苏先生为副经理,经理提名财务人员暂为高某、乔女士。同年6月19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聘张先生为市场经理,苏先生为市场副经理。同日,宋董事长出具授权书,授权乔女士
    2023-04-25
    417人看过
  • 董事会与股东会:公司法中的权力与分工
    公司法董事会股东会关系:1、董事会与股东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两者都行使公司的全部职权,但股东会分离或由股东会授予的决策和管理权;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会决议。如有冲突,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股东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董事会重组解散;3、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理机构,代表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区别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大部分由股东会产生,少部分由成员大会产生。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阵和公司经营中的大多数日常生活事物。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
    2023-07-16
    494人看过
  • 盗窃罪的行为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会触犯盗窃罪。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罪行为方式(一)盗窃数额较大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
    2023-07-08
    107人看过
  • 不公平民事行为的分类及其特点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具体的表现: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无经验,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何协商签订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2023-07-16
    227人看过
  • 法律的效力等级分类
    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如下:第一,不同位阶(制定主体不同)。(1)一般原则: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冲突时);(2)特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变通;特别行政区法律在特区范围内适用。第二,同一位阶(制定主体为同一个或同一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两者冲突时:制定机关决定(全人常、国务院)。民法典怎么划分合同的效力等级?(一)、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
    2023-07-03
    424人看过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其期限的分类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分阶段讨论: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的分类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023-06-15
    55人看过
  •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等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2023-06-23
    444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表见代表是指行为人虽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但由于行为人的代表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因此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而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法律认可该行为的效力。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是被代表人有义务接受第三人向其主张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

    #表见代表
    相关咨询
    • 请问一下关于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4-09-09
      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董事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董事越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对公司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其他无权代理行为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 侵权行为地分类及侵权行为地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7
      一、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和其他信息设备,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点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 侵权行为的种类及法律特征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有: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着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
    •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27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9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你谈到的情况,涉及到竞业禁止。 为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实现,董事、经理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即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