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5:55:11 281 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下,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教训,改过自新;同时被告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差,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两位辩护人也发现被告人走路时不能直腰,脸色苍白,身体状况很差。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xxxx律师事务所王xx郝兴利律师2011年8月5日不管是非法持有枪支,或者是售卖的行为,都属于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范,民事主体一般被发现,那么司法机关会按照流程,对其进行逮捕,然后提起公诉,之后,若是确定其实施了其他的侵权行为的,会申请案件的合并审理。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雪娟的委托,现为陈培彬提出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挥陈培彬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从本案调查内容可以得知,陈培彬是一个长期吸毒品人员,出于自已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带到上海工作的地点,其无非是一种非法持有的状态。在学界一直有动员持有毒品一说,陈培彬的随身带就属于此类情形。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据陈培彬携带毒品是为了向他人转移,其乘坐火车只不过是自己携带毒品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毒品持有人乘坐过交通工具而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

至于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其它的犯罪要件都基本相同,只是在主观故意上的目的不同。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一样,其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本案不能证明当事有扩散毒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使乘坐交通工具拾毒品,只适合认定为非法持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涉及到本案完全相同的案情,国内有的法院确实是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判决的。四川省某法院在审理刘某涉毒案件中就持此观点。该案基本案情为2006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携带海洛因乘坐成都至德阳的客车,途经318国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15克。检察机关对刘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关于携带毒品的目的,其在侦查阶段供称是为了运输,庭审中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被告人刘某的监测鉴定证明刘某确系吸毒人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并抓获,但由于持有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形式,因此,并不能以刘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如前所述,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刘某持有毒品是否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从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来看,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运输,但由于刘某翻供,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持有毒品是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根据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原则,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说该判决是适当的。

本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肖凤。

综上所述,本案尽管是在客车上抓紧的陈培彬,但确实无证据证明其携带毒品是为了扩散,故本案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运输毒品罪,陈培彬自己吸毒的事实也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陈培彬自己吸毒,说明了其携带毒品的合理性。在本案中,即使不对定性持有异议,那么也很难区别陈培彬携带的毒品到底多少是自己用,有多少是可能存在其它犯罪嫌疑。因此,陈培彬吸毒的事实也印证陈培彬构成非法持有罪的重要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的情节。

三、本案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毒品,在确定罪名之后,应当区别两种毒品数量在刑法上的适用的不同,请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将本案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酌情判处陈培彬有期徒刑。

辩护人:

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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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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