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变更管辖级别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0 19:11:27 222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是可以变更管辖级别,将案件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什么是移送管辖与应诉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应诉管辖,指原告向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实体性答辩,该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结后被告不得以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要求再审。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二、离婚是否可以协议法院管辖

离婚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书面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离婚纠纷;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

3、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

三、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刑事案件驳回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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