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的措施有哪些
1、《政府采购法》对救济措施作了专章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专门规定了供应商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可见政府采购法对救济措施的重视程度。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有两种:质疑和投诉。
2、《招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人的救济措施,因为它更侧重效力性规范的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则作出了专章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和处理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投诉的救济权利,但同时规定了异议前置程序。
二、能够采取救济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可以采取救济措施的情形包括:(1)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歧视、侵权等情形;(2)采购过程违法,如采购公告期间不合法、采购小组或专家组成不合法、评议过程违法、采取的采购方式违法、程序违法等;(3)中标、成交结果,这个往往会与采购过程违法搅合在一起。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采取救济措施的情形有(1)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五十四条规定的公示异议;(3)四十四条规定的开标异议;(4)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异议。后三项是异议前置程序,必须提出异议后才可以投诉。
三、救济措施的期间与失权
救济权利的行使期限这是尤为关键之处,有个当事人把政府采购的地方政府告到中央,还向中纪委上访该市分管领导,最后回到救济程序中时,因为走了弯路失去了法律赋予的维权机会。
1、《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采购人答复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不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自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30个工作日,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满意或监督部门逾期未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期限是10日内。异议前置的情形是资格预审文件在截至日前2日内提出异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前10日提出异议;开标异议当场提出;公示异议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回复异议的期限为3日,逾期不回复或对回复不满即可以启动投诉程序。对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鉴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维权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当事人很难把握,往往会导致逾期失权,本律师可以代为进行维权,并及时提供咨询和维权方案。
-
政府法律顾问采购应当集中招标投标
255人看过
-
中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采购主体包含哪些
232人看过
-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28人看过
-
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
277人看过
-
供应商打入政府采购市场有“七招”
298人看过
-
招标标准与政府采购
383人看过
开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的法定流程。 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査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 更多>
-
政府采购招标注意哪些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5一般来说,首先是要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抄送审计部门。
-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111、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但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及限额的,必须强制招标甚至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交叉。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种方法,除此以外,还有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什么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非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规定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3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
-
政府采购中招标法质疑招投标的要求有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6(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但在本质上是以招标人为被质疑人,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作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