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常常会遇到申请审判员回避的问题。如果仅申请个别审判员回避,即是通常狭义的“回避制度”。但是,如果案情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涉及“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笔者拟将被告人或律师申请法院移送管辖暂且称为“刑事诉讼中法院的回避”,简称“法院的回避”。
我国的诉讼法律规定了审判员回避制度,但没有就法院的回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现实中,法院也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法院也可能成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从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院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该人民法院不主动提出移送申请时,律师应怎样处理呢?法律是否应赋予被告人或律师有申请法院移送、指定管辖的权利呢?笔者每遇此类案件,就深感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在法院回避的现实需要问题上存在着差距与不足。现将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对该问题的思考整理发表,以期与识者共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某村村民以某占地单位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与实际的补偿面积不符为由开始阻拦施工单位进入耕地。4月1日村民得知施工单位将于翌日到自己的麦田强行挖麦苗。4月2日清晨,数百村民自发地来到已返青的麦地,向施工单位表示如不给够补偿金就不让其进入耕地的决心。上午八时许,包括区法院的法官、区检察院的检察员在内的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和警察、保安人员四百余人到现场为施工单位维持秩序。在此情势下施工单位的二台挖掘机进入麦地强行挖青苗,从而引发现场骚乱。村民涌向挖掘机,将驾驶室挡风玻璃砸坏,并同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碰撞,造成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内的三人负伤,以及摄像机损坏等财产损失。时隔一年后,区公安部门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了数名村民,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同时,该法院出具了加盖法院公章的证言称:法院组织二十多名工作人员到上述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并有工作人员被村民打伤,住院治疗10天,云云。村民们共同集资来请律师为被捕村民提供法律帮助。
相信大多数的读者会与笔者有同样的感觉,了解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的第一个反映可能就是认为该区法院应当回避。因为该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又以证人的身份出现。按照刑事诉讼理论,该法院以两种身份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不利于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但是,法院的回避有别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应当回避和能否使之回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就是要把握法院回避的含义和现行的刑诉法律中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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