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非全日制用工介绍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处:
(1)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3)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注意的事项:(1)不得约定试用期;(2)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3)不得违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超过十五日。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为了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对非全日制用工亦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劳动关系类型予以明确,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尽量减少因非全日制用工工伤所带来的企业非正常性支出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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