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检首次出面对总局是否退股问题暂未回应
本报讯(记者胡笑红)继8月1日、8月11日共6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后,昨天,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通过同一代理律师周泽,以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分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诉讼。这也是国家质检总局不到20天内遭遇的第三波反垄断诉讼。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之前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6家公司一样:请求确认被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周泽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起诉的企业分散在各地,诉讼材料准备工作无法做到步调一致,联合诉讼有技术上的困难。同时,后起诉的企业,也希望先看一下法院的态度。他透露,目前仍有防伪行业多家企业正在与其联系,国家质检总局可能还将遭遇第四波反垄断法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所属的信息中心不出资而与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和中国华信邮电合资成立公司中信国检,然后以产品质量监管之名,推广合资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还专门成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21世纪董事局执行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任领导组成员的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任主任,陈晓颖任副主任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以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
上述事件经媒体曝光以来,尽管今年4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公开表态从合资公司退股,但中信21世纪至今未发退股公告,质检总局也不做任何回应。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前不久就此事采访中信21世纪总裁雷林未果后,上周,中信国检有关负责人王先生主动与本报记者联系,这也是中信国检首次主动出面与媒体沟通,但对于质检总局参股、退股等关键性问题,其表示要反映给公司高层。记者昨天与其联系,其表示还要过一段时间方便的时候才能有答复,至于具体过多长时间,王先生表示不好说。
-
《反垄断法》将实施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局
53人看过
-
IBM在欧洲遭遇第三次反垄断诉讼
496人看过
-
微软中国遭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
470人看过
-
苹果接连遭遇反垄断审查
194人看过
-
飞利浦遭遇欧盟反垄断调查
294人看过
-
微软反垄断上诉遭驳回
398人看过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
国家反垄断局的级别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30法律分析 国家反垄断局的级别是副部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务院部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单位,是继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疾病控制局之后,国务院在2018年内新组建的第三个副部级国家局,同为副部级单位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反垄断法全文内容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呵呵,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垄断定义为: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首先,假如生产一个手工制品,人们零散的也能生产出来,然后拿到集市上面去卖。开始大家都很好,相安无事。突然有个人就引进了大机器进行批量生产,货品突然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能同时提起诉讼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5反垄断法律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同一法律主体提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同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反垄断诉讼是没有法律障碍的,是可以的。但是同时立案,如果涉及同一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可能不可以同时立案,不过根据具体案件可以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
-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2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