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哺乳期工作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22 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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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正处于哺乳期的对于尚未达到1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严禁额外延长其劳动时间或派遣其从事夜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日规定的劳动时间向正在哺育子女的母亲提供1小时的哺乳时间。
此外,如果女职工生育的胎儿超过一个的情况下,每增加1名婴儿的哺育,每日的哺乳时间就需相应地延长1小时。
哺乳假期通常指在新生儿诞生之后的第一年内,在工作日期间,母婴双方均享有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的授乳时间,总计为1小时。
这两段时间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每日1小时的哺乳假期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相应报酬需要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发放并且不能降低,同时不会影响到职业晋升、工资调整以及工龄累计等相关事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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