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哪些原因证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51:56 113 人看过

1、从宪政的视角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宪法条文是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直接依据。我们是在宪政语境下来讨论行政诉讼的目的,来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为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在立法层面上的对抗与平衡,相比较于已然非常强大的国家权力而言,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相对弱小一方——公民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是完全符合宪法精神的。况且,我国还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现代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现实与理想之间尚有相当遥远的距离。由于浓厚的“官本位”文化传统,老百姓“畏官”、“厌讼”的思维旧习依然相当严重。在这种历史与现实的背景之下,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适当地向个人权利一方倾斜是非常必要和具有时代意义的。

2、从行政诉讼的动因看

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或可能遭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为防止这种侵害的发生、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或挽回自己的损失,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没有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侵害或威胁的事实,没有原告的起诉,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的产生。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为公民提供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威胁是现实的,而行政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又具有优越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下,行政主体享有极为广泛的行政特权,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也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面对如此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必须服从。这也是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护公民的自身权益,那么公民的委屈就无处诉说。现代文明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机制。

4、行政权无需司法权的维护

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维护。这种观点不妥。行政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需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几乎享有实现自己所有意志的全部特权。行政行为具有先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靠自身的力量即可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服从管理,不必也无需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其行政权,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诉讼法》才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原告地位,行政主体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也没有反诉权。

如果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仅仅理解为启动行政诉讼的一种手段,而目的界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是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相对人就被沦为了“工具”——权力制约或权力维护的工具,完全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更不符合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政理念。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因而起诉至法院是希望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阻止或防止它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希望法院做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果真如此,司法权就异化为保护人权的对立面,连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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