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拟购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但出卖人依法解除了买卖合同。律师提醒,要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本案中,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说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在被执行人拟购买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若房屋出卖人依法解除了买卖合同,则可以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律师提示,该裁判规则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这表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 裁 判 规 则 】 房 屋 预 查 封 与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查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当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时,开发商可以请求法院预查封房屋,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却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可以以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身份或合并审理方式解决担保贷款纠纷。这意味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银行不仅可以作为担保权人,还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参与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在担保贷款纠纷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银行可以作为担保权人或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担保贷款纠纷中,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法院审查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及买受人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说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
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
491人看过
-
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
408人看过
-
法院查封房产的最新规定
332人看过
-
法院查封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331人看过
-
法院查封期限的规定
341人看过
-
法院查封债权人不动产吗
234人看过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来进行担保。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要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若是一般保证,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 更多>
-
法院预查封房产的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9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法院预查封房产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
-
法院查封房产的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2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
-
法院查封不动产期限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3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在法院查封期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1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
-
法院查封债权人的不动产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07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债权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权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不动财产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