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2 17:24:26 450 人看过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解决,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8: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申请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申请书怎么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处理情况:(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怎么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北京公司: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我方承租贵方位于北京市年月日签订了(以下总称合同)。因我方原因,无法依照合同约定继续承租目标房屋,特向贵方提出于年月日提前终止合同的申请。如贵方同意,我方可于年月日前依照合同约定向贵方返还目标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并将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前注销或转移。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23-08-18
    398人看过
  • 最高检详解《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和答记者问。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详细介绍了前不久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肖玮介绍说,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肖玮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规则》制定过程中坚持的四个指导思想: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突出监督重点;坚持规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在监督原则、范围、程序的有关规定中注重把握监督重点,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检察
    2023-06-06
    88人看过
  • 行政监督行为可以诉讼吗
    关于行政监督行为不认同或是有疑异的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个范围挺广的概念,似乎并没有专门法来明确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也不是一个法定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像问题中提到的情况,监督机关其实已经履行了监督的职责,但并没有所谓“强制执行”的程序。通常这种监督更直接对应的是问责,即追究被监督机关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如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直接以该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监督机关的监督不力提起诉讼似乎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
    2023-04-17
    497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立法思考
    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和抗诉权,这对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的法律监督,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即所谓事后监督。它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国家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这种具体的检察监督是不完全的,与《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和检察机关担负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差距,反映出目前行政检察监督的有限性。首先,在监督程序上。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诉讼活动中后阶段的一个特殊程序,自然排除了检察机关的提起行政诉讼权和上诉程序抗诉权,同时也部分地限制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前阶段活动的参与权。其次,在监督的职权上
    2023-06-06
    494人看过
  • 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刑事公诉权与其他性质的公益诉权,虽然在保护的法律关系上存有差别,但是从诉讼法的诉权角度讲,它们之间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公诉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这样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公益诉权,这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章志远副教授撰写的笔谈《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两大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章文)。章文认为,误区之二:检察机关最不适宜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人民检察院是最不适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章文同时提出三条理由作为支持。理由一认为,诉权属于政府行政权,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西方检察机关代表政府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我国难以推行。理由二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取得了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要承担起诉与法律监督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职能,必然导致自身的角色冲突。理由三认为,法律监督是一种单向的、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
    2023-06-06
    175人看过
  •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诞生检察机关官告官解决监督难
    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真没想到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以前从没有过的事。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那一刻感到很意外。近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仁怀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探索上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2014年以来,金沙县检察院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重点,深入开展督促起诉追收国有资产专项工作。金沙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够明晰,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手段刚性不足、制约措施缺乏,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亟需提升。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只有在监督手段上下功夫,创新监督方式,才能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加有所作为,而行政公益诉讼就是促进依法行政的一条有效途径。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告诉《法
    2023-06-06
    329人看过
  • 由检察机关挑起行政公益诉讼重担
    由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在更广泛层面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农工民主党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中的建议。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机关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危害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从司法实践看,遏制这些违法行为存在很大困难:有的是因为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是因为公民、法人诉讼能力欠缺无法行使诉讼权;有的是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地位、实力悬殊,受害方不敢行使诉讼权利,等等。即使以个人名义提起的个别公益诉讼,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提案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由有三:其一,检察机关是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司法机关,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有法可依;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农工党中央建议:———国家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2023-06-06
    420人看过
  • 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从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很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行诉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胁就无处不在。申言之,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行为尚未实际害及私权益,但其存在本身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对公益的侵犯,私权益也将因此失去存在的根基。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一宗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保护私权益这一宗旨而存在。行诉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在这一点上现行《行政诉讼法》显然有违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只有《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且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
    2023-06-13
    282人看过
  • 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法律综合知识
    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主要有:1、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进行监督。2、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4、对行政诉讼支持起诉。5、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2024-05-14
    336人看过
  • 如何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
    公益诉讼相对于维护个人利益、以私益为前提的私益诉讼而言,是以公益为前提的,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在于无论其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只要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明确将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排除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外。综上所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多数人的确定标准。当然,确定是否过半数还有一个地域范围的问题。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以行政
    2023-06-06
    388人看过
  • 检察院如何履行公益诉讼监察职责
    一、检察院如何履行公益诉讼监察职责1、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等,履行监察职权。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
    2023-06-11
    349人看过
  • 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新规有哪些内容
    一、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新规第二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
    2023-03-22
    71人看过
  • 检察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规定了哪些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包括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采用特殊规定,其目的是全面、多角度、全面、完整地进行行政检察监督,而非局部、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还要监督诉前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实践中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当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法提起诉讼时,行政相对人将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诉讼请求,难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有效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施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2023-08-18
    461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税收行政公益是什么
    一、行政公益诉讼税收行政公益是什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试点工作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检查机关以上述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公益诉讼。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是以税务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以下分别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和税务行政公益诉讼。(一)行政公益诉讼1.试点案件。检察机
    2023-05-22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监督检察院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9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
    • 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8
      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
    • 申请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申请书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9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处理情况:(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如何区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在处理时限上,对行政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处理机关灵活掌握。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什么时间施行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