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偿还贷款本息。
捐资助学合同通用版
<p>捐资人:_____________</p>
<p>受赠人:_____________</p>
<p>为____________,经捐资人与受赠人协商,订立本捐资助学合同,并共同遵守。</p>
<p>第一条捐赠目的</p>
<p>捐资人为_________,在受赠人处设立___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p>
<p>第二条捐赠金额</p>
<p>赠与人设立___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基金为___元。</p>
<p>第三条捐赠金额的交付</p>
<p>捐资人于___年___月___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p>
<p>第四条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管理与使用</p>
<p>(一)在___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设立的同时,由捐资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管理委员会对该资金进行管理和发放。</p>
<p>(二)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_________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___年,利息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生(或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人专门账户,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___,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___。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人该专门账户。</p>
<p>(三)奖金(或助学金等)的评定条件、评定办法与发放。</p>
<p>1.凡获得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p>
<p>2.评定办法。</p>
<p>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即有获奖(或接受资助)资格。人围后,由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管理委员会根据人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或接受资助)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p>
<p>3.奖金(或助学金等)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___月份;每次奖励___名优秀教师,___名优秀学生(或资助___名优秀贫困学生),教师每人奖励为___元,学生每人奖励为___元(或资助每个学生的标准为___元)。</p>
<p>第五条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的存续时间</p>
<p>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为永久性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p>
<p>第六条捐资的撤销</p>
<p>有下列情形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捐资:</p>
<p>(一)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或接受资助)者获奖(或接受资助),与______设立目的不符的;</p>
<p>(二)受赠人擅自将______教育基金(奖学金或助学金等)挪作他用的;</p>
<p>(三)受赠人终止办学的。</p>
<p>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p>
<p>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p>
<p>(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p>
<p>(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八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p>
<p>本合同______生效。</p>
<p>第九条约定的其他事项</p>
<p>(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p>
<p>(三)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捐资人:_____(章)      受赠人:____(章)</p>
<p>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p>
<p>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p>
<p>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p>
<p>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p>
<p>银行账号: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p>
<p>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p>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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