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法院予以受理,有些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理由,大抵是认为,公告仅仅是将既有行政行为的内容公而告之,没有确定新的内容,当然也就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公告行为简单化了。而且,混淆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和受理之后的实质审查的界限。
有些公告行为,固然是仅仅作为一种通知,是将现有行政行为内容告诉利害关系人。但是,也有一些公告背后并没有行政行为。时下,各地这种拆迁征地公告并不少见。如果征地或者拆迁公告背后没有征地批文或者拆迁许可证,这样的公告自然是可诉的。
而且,即使公告背后有行政行为存在,而且公告只是重复了行政行为内容,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独立的影响,也应该予以受理。只有受理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才能认定这一事实。因此,公告原则上应该是可诉的,
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集体土地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对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批准征收集体的决定后,并不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而是由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就成了被征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而且,公告行为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因此,不管是没有公告还是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都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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