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一保安持儿子玩具枪入室抢劫,抢劫罪既遂与未遂
6月2日,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批准逮捕。
嘉定区检察院介绍,30多岁的胡某原是嘉定某别墅区的保安,工作稳定、儿女双全,但因欠下40万元的外债,他想起了自己工作过的别墅区,试图抢劫。
2021年4月6日晚,胡某从昆山花桥来到嘉定的别墅区踩点,将目标锁定在了一户门口停着豪车的人家,他发现这户人家住着的是一对老夫妻,相对容易得手。第二天晚上,胡某从家里拿了原本给儿子买的玩具手枪和手雷,又在路边捡了一个快递盒,企图佯装快递员进入老夫妻家中抢劫。
胡某按下门铃,前来开门的是主人林阿姨,胡某二话不说将快递盒递了过去,正当林阿姨双手接过快递盒查看快递信息时,胡某迅速拿出了藏在口袋里的玩具枪和手雷,用枪抵住了林阿姨的腹部,将她逼近屋内,并说道:我要钱,给我50万。林阿姨下意识推开胡某时,发现他的手枪竟是塑料的,便定下心来劝说胡某尽快离开,可胡某却不依不饶。
在林阿姨与胡某周旋之际,在客厅一旁的林阿姨丈夫顾先生偷偷潜入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藏在身后防身后,又走向门口,将1000元左右的现金交给胡某,他告诉胡某可以拿了这些钱就走,并提醒胡某这么做是犯法的。
未曾想,顾先生的长相竟让胡某想起了自己的父亲。胡某想起自己当年离开老家时,父亲也曾在家门口给了他一叠钱,内心的愧疚感油然而生,他放弃了抢劫的想法,转身逃离现场,沿路扔掉了玩具手枪和手雷,回到了位于花桥的暂住地。林阿姨与丈夫顾先生随后报警。
案发第二天凌晨,犯罪嫌疑人胡某便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虽然并未抢劫到任何财物,但其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20日,该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批准逮捕。
二、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未劫得财物不等于抢劫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区别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应根据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以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或是否造成人身伤亡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应单纯以抢劫财物是否得逞作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为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财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伤害,都构成抢劫罪既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2)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
学者观点:
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抢劫行为已经进入着手阶级;二是抢劫行为未能达到既遂形态,即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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