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过失免责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1:50:07 110 人看过

一、航行过失免责是怎样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航海过失(naticalfalt)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20世纪30年代生效的并被广为接受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时至今日,航海过失免责始终都是承运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之一。

二、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理由

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熟悉航运业的人来说似乎是很不合理的,它表明行为人可以对自己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这意味着无辜受害人将承担他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不熟悉航运业的人很容易将海上货物运输与陆上货物运输相比较。陆上运输的承运人很明显是不能对货损辩称是因为司机驾驶车辆的过失发生碰撞造成的而要求免责的。但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这一责任被法律免除了,货主将自己(或由其保险人)承担因为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这对多数情况下处于货方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表面上看,货主的确是无辜的受害者,因为承运人逃脱了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不公正也是不合理的。然而,船东在船舶开航之前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对开航之后发生的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却又是合理和实际的。

航海过失免责有其产生的历史根源。尽管为了尽量避免航海的特殊风险影响航运业正常健康发展,航运立法一直以来都有倾向于保护承运人利益的规定,但与其说航海过失免责偏袒了船方的利益,不如说它较为合理地分配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风险。在航海技术不发达的年代,海上运输风险巨大,船舶抗拒大自然各种灾难的能力有限,航海被称之为海上冒险。由于当时信息技术落后,承运人对船员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海上的特殊生活也造成船员职业行为的风险远远大于陆上运输。

不仅如此,承运人还要承担建造远洋船舶的巨大的资金风险。所有的这些风险,承运人独自无力承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海商法设立了许多共同合理分担海上风险的制度,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好处。承运人利用所获利益来发展航海事业,大力改进航海技术,提高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尽力使船舶适航。而船舶适航程度的大大提高也有利于货方。它存在的根基就在于合理分担风险,同时也追求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正是这一表面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合理分担了早期航海贸易过程中船货双方的风险和利益,促进了国际海运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国际货物贸易的繁荣昌盛。

三、当前国际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的争议

航海过失免责自从确立以来,就备受人们的争议。检验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是否合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承运人和货方之间风险的分担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由于各个国家海运的格局、力量的差异,所持观点的视角不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或者做法。主张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国家主要是航运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主张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国家相对来说贸易比较发达,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一)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

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主要理由有:(1)在航运发展早期,航海技术落后,海上运输风险巨大,航海过失免责在承运人责任制中的设立在当时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下,实际上是为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寻找了一个法律支点。然而,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当代航海技术远非往日所能比拟,现代科技在航海上的广泛应用大大增强了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船舶的性能、通信导航设施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当时由航海过失免责建立的平衡开始逐渐走向了不平衡,立法上给予船东特殊保护、豁免和特权的经济基础几乎已经不复存在,从前建立在这一逻辑上的船方责任私法体系应加以变革。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有利于增强承运人的责任心,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2)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实际控制看,当时设置船长、船员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之一是由于当时的通信手段落后,船舶所有人很难控制船舶,甚至对船舶上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无法适用雇主原则来确认承运人的责任。而随着科技的进步,船舶与岸上的通信十分便捷,船东可以有效地控制船舶。这也使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继续存在失去了基础;(3)随着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和专门化(主要是油类、散装货物等),件杂货的运输逐渐减少,使得运输程序简单化,货物的周转加快,货损、货差明显减少,船方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大降低,现有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和风险失去了平衡;(4)此外,经1995年修正后的《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实施,将使船长、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减少。而且,即使存在航海过失免责,承运人欲援用航海过失免责将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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