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中第三人的诉讼权益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8:31:36 136 人看过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一个是陈述权,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时候,会给予他们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第二个是辩论权。这是说被告人能够就现有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或者是和辩护者进行辩论,拥有就证据的相关证明力度和程序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三个是救济权,是指被告人如果不满法院的相关裁定和判决的话,完全可以有权获得救济。

第四点是诘问权,是指被告人可以在庭审的时候对证人还有鉴定人进行发问,这是他们的权利。

第五点是选任辩护人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选辩护律师为自己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为自己辩论。

第六点是调查证据申请权。是指被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同时还有权利和其他的被告进行对峙。

最后一点是回避申请权,就是为了防止应该按照规定回避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导致影响了案件公平处理的话,可以赋予被告人这个权利,用来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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