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1:23 74 人看过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

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

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若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尚未建立的,可暂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一)填写《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三、公示

(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将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内进行公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召集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救助协理员、社保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居民小组长等相关人员,对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情况进行讨论,并做好公示记录。其中,对已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和家属劳保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不再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情况无疑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公示情况有疑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四、审核程序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初审同意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民政、公安、医疗保险办公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和审批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审核职责为: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农保待遇以及原单位、街道(乡、镇)发放的生活补贴情况;

(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复审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民政相关待遇出具证明情况;

(三)户籍地派出所或原迁(移)出地派出所负责提供高龄无保障老人的户籍情况(含户籍性质,在上海居住、生活的时间以及农转非等户籍变更情况);

(四)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复审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遗属待遇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并出具相关证明。其中,对于曾经因各种原因,到外省市生活、工作过的人员,对其是否享受外省市养老保险待遇有疑议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应当负责审核高龄无保障老人是否享受外省市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五、相关事务的办理

(一)经区(县)劳动保障局会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在《申请表》中明确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起始时间,同时将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复印后分送各相关部门备案。

2、高龄无保障老人选择通过银行(邮局)领取养老待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表》和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选择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待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表》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表》及“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后,应及时办理高龄无保障老人养老待遇支付的相关手续,打印“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转交高龄无保障老人。同时,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告知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养老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0日,并告知高龄无保障老人持“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

(二)经区(县)劳动保障局会有关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转告高龄无保障老人。

六、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因死亡等原因终止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应由其家属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及时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终止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本处理意见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7: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2023-06-07
    175人看过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
    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区商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本区具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各类企业,其中重点为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或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区属转制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及内容(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选举代表担任,选出的代表
    2023-06-10
    35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三、上述费用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困难企业由其归口管理的委办(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四、破产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予以解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二○○五年三月十日
    2023-06-09
    101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
    2023-06-09
    267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财教[2011]10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
    2023-06-07
    296人看过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将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和保险责任在本市养殖的能繁母猪实施保费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补贴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社或以乡镇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023-04-23
    116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失效]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市场价格出售。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区、县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奖励;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对自住的私
    2023-06-10
    44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育局:现将《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三年四月九日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政策,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代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促进职业
    2023-08-17
    396人看过
  •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
    2023-06-09
    270人看过
  •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1号)规定,现就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申请补助的退役士兵,必须是办理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自谋职业证》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二、补助标准(一)对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二)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在校入伍的大学
    2023-06-07
    6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该办法在长宁区和闸北区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年九月五日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点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试点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廉租住房工作
    2023-06-10
    410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失业登记范围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失业登记范围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四)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五)刑满释放或
    2023-06-09
    6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范围及认定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范围及认定规定的公告一、工伤范围的规定:(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2023-06-10
    355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什么内容么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
      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XX)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XX)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XX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居民医保监
    • 关于上海市残疾人保障工作有什么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度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 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网指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1
      不能在网上办。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
    • 谁知道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丧假的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1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
    • 上海市人社保问题障局应该怎样处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31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