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应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54:02 343 人看过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仅做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审查和监督的具体操作部门、标准、程序等,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

目前,从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三个部门均有部分职能涉及对羁押的审查。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三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切实依法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其中,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报捕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捕后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羁押持续的必要性;监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侦查机关对羁押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实行动态监督。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确定适当的标准,既要考虑到侦控方办案需要及能力,又要体现出人权保障的要求。适当的羁押的证明标准应当同时显示作为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羁押的审慎与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主体方面。考虑到其年龄、身体状况前科等情况。第二,主观方面。区别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大小,其犯罪后表现及认罪态度。第三,犯罪行为及后果的方面。考虑所涉嫌犯罪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第四,社会危险性方面。是否继续犯罪;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第五,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如果出现阻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应当继续羁押。第六,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方面。是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能否接受教育有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以上仅仅是罗列出一些审查时考虑的方面,但是现实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办案人员仍需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对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启动

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拒绝取保候审的理由,对该理由不服,可以向监所检察提出司法救济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依职权启动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2、检察阶段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第一,突出侦监部门的审批作用。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卷宗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且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听取方式。审查侦辩双方提交的羁押有无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和证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加强讯问,听取其辩解和意见,必要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的意见,并参考监所检察对其在监内表现情况的反馈,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点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建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及延长羁押期限决定的司法救济权利,比照侦查机关建立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程序。

第二,强化监所部门的监控功能。监所检察负责监督看守所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而被羁押人员的最大权利就是不被羁押权。监所部门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面主要发挥如下作用:

(1)对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合法性进行审查;

(2)监督建立羁押必要性特别档案,对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跟踪关注。

(3)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现进行评定,及时对侦监、公诉部门的征询函进行反馈。

(4)监督羁押措施的执行,针对不同的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到期预警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等。

(5)对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6)保障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合法权利。如此,监所部门的角色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转变为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

第三,发挥公诉部门修正羁押决定的功能。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在收到监所部门出具的对在押人员在监内表现情况的反馈,并充分考虑被羁押人各方面情况后,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时,公诉部门要及时作出回应。无论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公诉部门都应当说明理由。

3、完善律师介入机制。律师介入可以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全面性。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更多侧重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对一些社会危险性的材料把握不足,渠道简单消息即简单,建立律师介入机制,全面了解案外因果,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把握羁押必要性要件,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4、开展回访帮教。不批捕的案件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后进行回访,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并来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掌握其思想动态。通过回访,检察机关得以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思想情况,动态评估其再犯、逃避诉讼的风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2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羁押相关文章
  • 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嫌疑犯、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审查时间可以在审查的频率和间隔期间每月定期展开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率过多,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不同,失去审查意义,检察机关也无法承受。如果取保候审期限,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取保候审,如发现不应继续拘留,应及时更改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起诉应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主动取保候审。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1、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依照不同情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最高
    2023-08-05
    145人看过
  • 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有哪些
    (一)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具有统一性。但是实践中构罪即捕、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普遍化。”我国刑事诉讼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国家追诉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相当普遍的共性弱点是‘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手段,或者在同一种手段的裁量幅度范围内选择上限幅度’”从保障诉讼、预防再犯的角度来说,羁押是最好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实务当中,存在过度依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况。(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1、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规定不够明确。2、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规定不够明确。3、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不够明确。4、自诉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未作规定。5、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不全面。(三)变更强制措施有脱保风险犯罪嫌疑人脱保、脱监,会干扰诉讼进程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一旦脱
    2023-02-26
    314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必要性
    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时间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再延长5个工作日。羁押是逮捕、拘留决定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自然状态,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置留室。羁押一般由检察院受理,看守所进行办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2023-08-01
    52人看过
  • 逮捕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吗
    逮捕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通常是在逮捕后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4-23
    247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了之后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后,会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4-25
    333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3天吗应该是多少天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3天,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交给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法条链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2023-08-04
    470人看过
  •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以公诉部门为视角,探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如何开展。【目录】1、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2、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3、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正文】1、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从逮捕执行至移送审查起诉,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展开,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均有可能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因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初,有必要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根据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判决情况,犯罪嫌疑人
    2023-06-11
    453人看过
  • 最适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
    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再延长5个工作日。羁押是逮捕、拘留决定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自然状态,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置留室。羁押一般由检察院受理,看守所进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目前,从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三个部门均有部分职能涉及对羁押的审查。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三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切实依法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其中,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报捕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捕后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公诉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羁押持续的必要性;
    2023-07-13
    57人看过
  • 批捕程序羁押必要性有哪些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二是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三是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在原来仅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适用进行司法控制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逮捕适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核心是保护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不受公权任意侵犯。”(2)这三个转变,有利于实现逮捕措施从工具主义向正当程序转变,有利于实现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司法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
    2023-05-01
    418人看过
  • 不必要羁押审查的条件
    不必要羁押审查的条件:1、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2、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3、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羁押审查期可以转让股权吗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在羁押期间不能转让股权,所以股东被羁押的,可以依法转让持有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2023-08-04
    364人看过
  • 哪些法律标准用于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类型
    一、哪些法律标准用于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类型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审查类型如下:1.检察院依职权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申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3.建议审查。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二、羁押的条件有哪些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刑事羁押算刑期吗刑事羁押算刑期。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2023-10-16
    348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多久出结果最新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多久出结果最新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二、逮捕和羁押的区别具体是什么逮捕和羁押的区别具体是: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
    2023-11-20
    105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公正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在羁押过程中,必须进行必要性审查以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滥用。同时,逮捕是必须遵循的必要性原则,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防止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首先,关于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我们需要确保在羁押过程中进行必要性审查。第二,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预防或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广泛滥用,必须遵循逮捕的必要性原则。第三,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在一定时间以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具有预防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防止重新犯罪的性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并防止过度羁押和滥用羁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
    2024-06-09
    81人看过
  • 找哪个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6年1月22日最高检公布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目的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这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以更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诉法修改后,刑诉规则(试行)第617条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侦监、公诉、执检三个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执检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执检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
    2023-04-25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更多>

    #羁押
    相关咨询
    • 羁押性必要审查怎么进行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0
      羁押性必要审查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检察官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结案。
    • 刑事羁押审查的必要性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30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由什么部门来做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13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检察院可以自己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以前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体制改革以后就变成了“捕诉”部门了,也就是说批捕的时候案子是哪位检察官办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向其提出
    • 该怎么解释羁押必要性审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4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的、被告人有无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 应该申请取保候审还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受理案件前,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后,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