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应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1:11:39 413 人看过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受害人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得评估结论的权利;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9、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虽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全部被剥夺了。诸如,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案件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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