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深化、延伸公诉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缓解刑事加害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天然对抗,减少、降低乃至根除刑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误解、偏见甚至不当要求。为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
完善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刑事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自己的诉求。应保障刑事被害人参加庭审、参与旁听和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突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自愿性,加强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性,促使刑事被害人全面熟识案情,使案件处理得到其支持和赞同。
完善刑事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陈述权。现行刑诉法虽然把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程序及后果。应明确检察机关有告知刑事被害人享有意见陈述权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向检察机关陈述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案件事实是否起诉及定罪量刑的态度与看法,对于上述内容,检察机关应书面记录,并提交法庭。应规定检察机关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否定性后果。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帮助权。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参与庭审时对刑事部分不能发表意见和建议,造成维权力度不够,使该制度形同虚设。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法律帮助专门咨询机构和维权联盟,施行委托代理人沟通交流机制,落实委托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代理意见陈述权、讯问刑事被告人、参与调解、司法救助金申领等多项权利。
完善刑事被害人案件处理知情权。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处理所享有的知情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展现。应在立案、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切实落实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通过程序公开和阳光司法,增强刑事被害人对司法的信任感,减少和消除因知情权保护不力而引发的涉检上访。
完善刑事被害人对判决的制约权。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律赋予当事人各方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明显低于被告人。这种诉讼权利的不均等,与实现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悖,影响了刑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刑事被害人对案件提出的抗诉请求权,公诉机关应实行回避原则,交由另外的办案人员独立审查,作出回复意见,案情重大的,由处务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应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和法院的判决实行分析评判机制,进行分析说理,增强接受刑事被害人监督的主动性。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权。我国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赔偿,是依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受案范围狭窄、救济渠道单一、经济补偿性不强等弊端。应建立大调解格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实行调解,使赔偿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刑事被害人的财产性损失,而不必等候法院的判决。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在庭审中采用刑事被告人当庭认错、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的训诫等方式,减少刑事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应实行民事检察官与公诉人共同出庭,增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指控力度,加强执行监督,增强生效判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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