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0:51:36 409 人看过

1、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拥有了三分之二股权,直白一点说,这个股东对公司就可以为所欲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于随便改变公司的运营规则,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相当于拥有公司的所有生杀大权。所以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和持有100%的股权权力基本上是一样的。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很多人会把三分之二直接说成67%,过半数说成51%,三分之一说成34%。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章程中绝对不能出现50%以上,因为50%以上是包含50%的,这时要用过半数。

2、过半数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规定了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事项,而对于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授予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给予了股东极大的自主权,但实务中有限公司章程一般规定普通决议以过半数为标准。

3、三分之一一票否决权。

这一条和第(1)项相对应,为了防止绝对的控制权出现,侵犯自己的权益,要保证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这样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具有一票否决权。

4、10%股东会议召开、申请解散公司权。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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