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认为跳水教练于芬的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将后者诉至法院。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已审结。法院一审确认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诉称,其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上发表,于芬多次访问李强的博客,并对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法院判决于芬停止在《如》中继续使用《西》文章内容,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走进于芬的天空、搜狐圈子——梦幻主场栏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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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宣判跳水教练于芬赔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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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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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抄袭原因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41、抄袭行为是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抄袭的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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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侵犯著作权属于抄袭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8是,抄袭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中,作者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1、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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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抄袭属于著作权纠纷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2高级抄袭是不是著作权纠纷,主要认定高级抄袭的行为属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属于侵权的,就是著作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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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因为抄袭造成的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01、抄袭行为是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抄袭的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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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和抄袭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7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