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内建人字[2001]100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审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内建人字[2001]100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审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确保建安工程劳保费的顺利收缴、拨付、调配及补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不计征任何税费。
第三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收取标准,统一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业主)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划转、调配和补贴。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另行制定下达。
第四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在自治区与盟市两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下设的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运营管理,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市)三级管理和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即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盟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盟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和跨旗(县、区、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负责旗(县、区、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
第二章筹集管理范围
第五条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资质等级,并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已参加行业统筹和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规定一次性划转,不再进行调剂、补贴。
第三章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凡自治区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的资质等级,工程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第八条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该项费用取费标准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的增加、费率的变动应适时调整。目前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标准全区统一按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九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后,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竞争费用。工程项目业主向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了建安工程劳保费后,不再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该项费用,同时不得将建安工程劳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计取工程款时,应扣除该项费用,不得重复计算,仅作为企业统计报表计算产值的依据。
第四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
第十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市场)派专人现场办公,按下列分工收缴建安工程劳保费: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收缴由国家和自治区有权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收缴由盟市有权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受盟市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
上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委托下级管理机构代收的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部门按规定计取工作经费后其余部分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足额上缴上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开工前参缴(按中标价或合同价或计划任务书)和竣工时结算的办法,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
1.工程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前,到所在地劳保办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缴费手续。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管理机构凭建安工程劳保办出具的缴费证明(附件1)方可签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2.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预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需分期预缴的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与建安工程劳保办签订分期预缴协议书(见附件2),但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3.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到工程项目后,在开工前,应填制“建安工程劳保费预收联系单”(见附件3),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书复印件,配合当地工程劳保做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劳保费预收手续而开工的企业,建安工程劳保办不予拨付建安工程劳保费。
4.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在收限建安工程劳保费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工程劳保费专用票据和建安工程劳保费缴费证明,严禁使用其它票据代收。
第十三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结算
1.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手续时,工程项目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要携带工程项目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和建安工程劳保费预缴收据到建安工程劳保办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结算手续。建安工程劳保办对决算审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填制“建安工程劳保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见附件4),工程项目业主凭建安工程劳保办签发的结算清单和开具的结算票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没有预缴和有意隐瞒工程量少缴建安工程劳保费的,除补缴应缴额外,还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建筑施工企业承揽的区外和零星工程项目所计提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应每半年与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进行一次结算。
3.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审计监督。具体监督办法由审计厅、建设厅另行制订。
4.各级建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职能机构要各负其责,协作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验明建安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合同鉴证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合同鉴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在工程竣工决算后,对不按规定结算建安工程劳保费或拖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备案手续,施工企业不得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在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现场例行检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时,必须查验建安工程劳保费交费手续,对没有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工程项目要签发“建安工程劳保费催缴通知书”,令其限期补缴,否则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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